1 鼓励科技创新
美国政府鼓励相关企业参与重大战略性技术研发,并在政府采购制度中设计出较大的竞争空间:在科技创新之初,“技术供给者”之间完全引进竞争机制,政府采购基本不参与;在创新技术被市场初步认...
1 鼓励科技创新
美国政府鼓励相关企业参与重大战略性技术研发,并在政府采购制度中设计出较大的竞争空间:在科技创新之初,“技术供给者”之间完全引进竞争机制,政府采购基本不参与;在创新技术被市场初步认可之后,政府圈定一批较强的竞争对象予以政府采购扶持;然后再逐次调查政府预期要求,政府采购订单经过配比削减,逐步缩减“技术供给者”,最终将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的重点限定在一定范围的“技术供给者”中。
2 促进小企业发展
成立小企业管理局(SBA),专司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职能。美国联邦政府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做法主要是预留出一部分的政府合同,专门用于小企业以及其代理人和主要承包商的招标活动,其目的是为这些机构获得稳定的政府采购合同。
《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外报价中,如果本国供应商的报价比外国供应商的报价高出不超过6%的幅度,那么必须优先交由本国供应商采购;而对国内小企业则更优待,他们可以享受高达12%的报价优惠,即可以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订单,这对增加小企业在美国政府采购市场中的竞争力是十分明显的。
3 保护国内市场
在支持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方面,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现得比较明显。主要有:
(1)《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各政府机构除在境外使用、国内价格过高、国产产品优惠不符合公共利益以及国产产品数量不够或者质量不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购买本国产品,工程和服务也必须由国内供应商提供。
(2)《联邦采购条例》中就美国产品做出了进一步界定。对美国产品标准的定义是,“在美国生产或者制造的零部件的成本要超过所有零部件成本的50%”,“零部件成本包括运输费和税收。”美国预算补充法案等法律都规定了执行《购买美国产品法》的义务。
(3)《道路运输效率法》规定,各州接受联邦运输部补助采购包括车辆等大众运输机械时,60%以上的资金必须购买美国产品,而且车辆必须最后在美国组装;各州如果接受联邦高速道路局的补助,必须使用美国生产的钢铁等。
4 实行绿色政府采购政策
在1976年,美国政府就颁布了《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案》(RCRA),其中6962部分专门对联邦采购做出规定,要求采购额超过1万美元或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超过1万美元的联邦机构必须遵守。
该法规定主要是:(1)应采购含可回收成分最大的产品,具体产品由环境保护署(EPA)指定;(2)采购的纸张应使用了一定比例的可回收原材料,并对可回收原材料作了详细规定;(3)采购人要制订确定的计划来确保各项规定在采购实践中的执行,并每年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4)从1984年起,联邦政府每两年要向国会报告其绿色采购行动和对该法的遵守情况。为保持竞争,该法还规定了不采购环境保护署指定产品的例外情况为:成本不合理;存在不完全竞争;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得到所需物品;不能满足指定要求。
编者后记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及当今世界政府采购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以上资料是对美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部分介绍,希望能对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改革有所启示。■
1 鼓励科技创新
美国政府鼓励相关企业参与重大战略性技术研发,并在政府采购制度中设计出较大的竞争空间:在科技创新之初,“技术供给者”之间完全引进竞争机制,政府采购基本不参与;在创新技术被市场初步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