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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研究开发总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 关于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研究开发总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自信息发布起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传真、邮箱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传真:022-83711559 邮箱:gxqhpsp@163.com

    信函请寄至: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天津滨海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收(邮编:300384)。请在信封上注明:对天津汉柏研究开发总部项目一期工程的意见。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天津汉柏研究开发总部项目一期工程

    建设地点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华科九路北侧

    建设单位

    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事务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占地面积为19814 m2,总建筑面积约22210m2,计划建设一栋两层数据中心(内含UPS机房),同时新建一座35kV变电站,以及一处柴油机发电机房(应急用)等其他配套设施;数据中心内计划配置2000台IDC机柜、50台(套)云立方及其它配套设备。项目运营过程中数据中心内部只涉及数据的传输和交换,不存在信号发射等辐射源。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结论:

    一、施工期严格遵守《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相关环保要求,如运输渣土的车辆须封盖、平槽装运,不得带泥上路等,做好施工期扬尘、噪声、废水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施工期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做到守法施工、文明施工,并积极主动做好与周边单位的协调工作。

    二、柴油发电机废气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做到达标排放。

    三、空调系统排水和经化粪池停留沉淀后的生活污水混合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咸阳路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水质能够满足(DB12/35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要求。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经建筑隔声后,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废电子元器件属于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高新区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本项目建成后,变电站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影响值均低于相应标准值,满足环保要求,不会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电磁辐射危害。

    建设单位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

    已签署《天津滨海高新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承诺书》

    公众参与情况

    在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3月11日受理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

    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18日

    (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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