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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被列入淘汰产业!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进行挖矿
  • 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严禁投资建设“挖矿”新项目,加快存量项目退出。同时,《通知》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严禁投资建设“挖矿”新项目,加快存量项目退出。同时,《通知》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通知》要求,要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在严禁增量项目方面,《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根据相关规定禁止投资。
      
      实际上,在2019年国家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中,“挖矿”曾经被列入淘汰类产业,但在正式文件出台时被删除。
      
      对于近几年出现的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的现象,《通知》做出明令禁止。《通知》要求,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在加快存量项目退出方面,《通知》要求,对“挖矿”产业加价收取电费,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据悉,国内有超70%的比特币“矿场“,聚集于电力充沛、电费相对较低的地区,例如水电丰富的云南、四川、贵州,以及火电丰富的新疆、内蒙古。
      
      南都记者注意到,今年5月份开始,在国务院的要求下,各地对“挖矿”的整治早已开始。今年6月,四川就曾发生“矿场”集体断电事件,四川政府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展开全面排查,要求发电企业停止向“挖矿”项目供电,关停了省内全部“矿场”。在此之前,在内蒙古、青海等“挖矿”项目集中的省份,政府也已经采取了严厉措施来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此外,《通知》也提到‘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除“挖矿”外,国家对虚拟货币炒作和交易的监管也在加强。
      
      不久前的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网信办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再次明确了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
      
      编辑:Harris
      
      

    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严禁投资建设“挖矿”新项目,加快存量项目退出。同时,《通知》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