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7日,国家财政部下发了一份级别为“特急”的文件,是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内容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7年12月27日,国家财政部下发了一份级别为“特急”的文件,是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内容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此通知下发到党中央有关大部委,其中包括:党中央各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有五个章节,共二十八条条款。
第一章 总则,从第一条至第六条。其中,第二条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则对进口产品给出了清楚的定义:“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第五条指出了采购人应坚持的原则:“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二章 审核管理,从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章第八条明确规定了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出具的相关材料:“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1);2、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3、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附2);4、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3)。”并在第十条中指出,“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第十二条对本办法所称专家组给出了要求:“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第三章 采购管理,从第十四条到第二十条。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第十七条对采购人追加采购产品的情况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并在第二十条中指出:“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否则不予支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从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四条。本章中,第二十三条指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五章 附则,从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本章对一些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规定了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的过程中,应同时遵守国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并指出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合使用本办法。
2007年12月27日,国家财政部下发了一份级别为“特急”的文件,是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内容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